刚买了新房,装修公司、搬家公司就接踵而至;打开邮箱,各类广告铺天盖地……现实生活中,个人信息被随意泄漏的现象时有发生。近日,提交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对此作了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不得将所获得的个人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海实施信息化领先发展战略目前已具备促进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信息化基础。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到2007年上海电子商务的年交易额从254亿元增加到2426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57%。
开网店也要有执照
现状:很多年轻人热衷于一种新兴的创业方式,那就是开网店。通过这种网上虚拟的“店面”,出售各种各样的物件。
《规定(草案)》:《规定(草案)》中
所称的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商品销售、服务提供等经营活动。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包括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企业、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交易平台的企业、在电子交易平台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证照,并在其经营网页的显著位置公开以下信息: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以及其他经营资质相关资料;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登记或者备案登记的电子验证标识;所经营产品依法应当取得的许可、认证证书以及产品名称、生产者等产品质量信息;经营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
审议意见:网上开店区域广、范围广、流动性强,全面监管将是一个难题。
不能泄漏个人信息
现状:很多市民都有过个人信息被泄漏的经历,如在某个二手房交易中介网站上填写了个人信息,各种各样的中介接二连三地打来电话……
《规定(草案)》: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采集个人信息的,应当说明目的和使用范围,并在取得个人信息后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所获个人信息不被调取、使用或者泄漏。未经当事人同意,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不得将所获得的个人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议意见:部分常委会委员认为《规定(草案)》虽然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是如果企业未经同意泄漏、转让了个人信息,究竟该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怎么处罚,消费者因信息泄露受到的损害是否能得到相应赔偿,需要规定得更细致,建议《规定(草案)》增加此方面内容。
保护消费者权益
现状:网上销售越来越流行,人们在实践时也吃了不少苦头,甚至有的到手商品是坏的。
《规定(草案)》: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责任等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责任等应当与承诺相一致。消费者受上述承诺引导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当将该承诺作为约定的内容。
审议意见:针对消费者反映较多的网上购物缺乏凭证带来消费纠纷的问题,建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增加从事电子商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需要消费凭证的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内容。




